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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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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委員資格條件審核
依公開發行公司審計委員會行使職權辦法第4條規定,審計委員會應由全體獨立董事組成,其人數不得少於三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且至少一人應具備會計或財務專長。
審計委員委任資訊
本公司依據證券交法第14條之4及公開發行公司審計委員會行使職權辦法規定,109年6 月12日經股東會決議通過,成立第一屆審計委員會,由全體獨立董事蕭文峯先生、杜益揚先生、江美玲女士三人為第一屆審計委員會委員,任期自109年6月12日至112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