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薪酬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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薪資報酬委員會設置:
本公司董事會通過設置薪資報酬委員會,其成員由董事會決議委任之,其人數不得少於三人,主要職責為以專業客觀之地位,就本公司董事及經理人之績效評估與薪資報酬政策、制度、標準與結構予以評估,並向董事會提出建議,以供其決策之參考。
資格條件審核:
身份別 (註1) | 條件 / 姓名 | 是否具有五年以上工作經驗
及下列專業資格 | 符合獨立性情形(註2) | 兼任其他公開發行公司薪資報酬委員會成員家數 | 備註 | |||||||||||
商務、法務、財務、會計或公司業務所需相關料系之公私立大專院校講師以上 | 法官、檢察官、律師、會計師或其他與公司業務所需之國家考試及格領有證書之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
| 具有商務、法務、財務、會計或公司業務所需之工作經驗 | 01 | 02 | 03 | 04 | 05 | 06 | 07 | 08 | 09 | 10 | ||||
獨立董事 | 杜益揚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 | 無 | |
獨立董事 | 蕭文峯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 無 | |
其他 | 江美玲 | √ | √ | √ | √ | √ | √ | √ | √ | √ | √ | √ | 0 | 無 |
註1:身分別請填列係為董事、獨立董事或其他。
註2:各成員於選任前二年及任職期間符合下述各條件者,請於各條件代號下方空格中打“”。
註2:各成員於選任前二年及任職期間符合下述各條件者,請於各條件代號下方空格中打“”。
- 非公司或其關係企業之受僱人。
- 非公司或其關係企業之董事、監察人。(但如為公司或其母公司、子公司或屬同一母公司之子公司依本法或當地國法令設置之獨立董事相互兼任者,不在此限。
- 非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或以他人名義持有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或持股前十名之自然人股東。
- 非(1)所列之經理人或(2)、(3)所列人員之配偶、二親等以內親屬或三親等以內直系血親親屬。
- 非直接持有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五以上、持股前五名或依公司法第27條第一項或第二項指派代表人擔任公司董事或監察人之法人股東之董事、監察人或受僱人(但如為公司與其母公司、子公司或屬同一母公司之子公司依本法或當地國法令設置之獨立董事相互兼任者,不在此限)。
- 非與公司之董事席次或有表決權之股份超過半數係由同一人控制之他公司董事、監察人或受僱人(但如為公司或其母公司、子公司或屬同一母公司之子公司依本法或當地國法令設置之獨立董事相互兼任者,不在此限)。
- 非與公司之董事長、總經理或相當職務者互為同一人或配偶之他公司或機構之董事(理事)、監察人(監事)或受僱人(但如為公司與其母公司、子公司或屬同一母公司之子公司依本法或當地國法令設置之獨立董事相互兼任者,不在此限)。
- 非與公司有財務或業務往來之特定公司或機構之董事(理事)、監察人(監事)、經理人或持股5%以上股東(但特定公司或機構如持有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20%以上,未超過50%,且為公司與其母公司、子公司或屬同一母公司之子公司依本法或當地國法令設置之獨立董事相互兼任者,不在此限)。
- 非為公司或關係企業提供審計或最近二年取得報酬累計金額未逾新臺幣50萬元之商務、法務、財務、會計等相關服務之專業人士、獨資、合夥、公司或機構之企業主、合夥人、董事(理事)、監察人(監事)、經理人及其配偶。但依證券交易法或企業併購法相關法令履行職權之薪資報酬委員會、公開收購審議委員會或併購特別委員會成員,不在此限。
- 未有公司法第30條各款情事之一。
薪酬委員委任資訊
本公司於100年12月16日董事會委任第一屆薪酬委員三人,
任期自100年12月16日至103年06月23日止;
本公司於103年07月09日董事會委任第二屆薪酬委員三人,
任期自103年07月09日至106年06月22日止;
本公司於106年06月26日董事會委任第三屆薪酬委員三人,
任期自106年06月26日至109年06月25日止;
本公司於109年08月07日董事會委任第四屆薪酬委員三人,
任期自109年08月07日至112年08月06日止。
公司薪酬委員會運作情形:
108年度薪資報酬委員會開會2次(A),委員資格及出席情形如下:
職稱 | 姓名 | 實際出席次數(B) | 委託出席次數 | 實際出席率(%) (B/A)(註) | 備註 |
召集人 | 杜益揚 | 2 | 0 | 100 | 106.6.26改選,連任 |
委員 | 蕭文峯 | 2 | 0 | 100 | 106.6.26改選,連任 |
委員 | 江美玲 | 2 | 0 | 100 | 106.6.26改選,新任 |
其他應記載事項:
一、董事會如不採納或修正薪資報酬委員會之建議,應敘明董事會日期、期別、議案內容、董事會決議結果以及公司對薪資報酬委員會意見之處理(如董事會通過之薪資報酬優於薪資報酬委員會之建議,應敘明其差異情形及原因):無此情事。
二、薪資報酬委員會之議決事項,如成員有反對或保留意見且有紀錄或書面聲明者,應敘明薪資報酬委員會日期、期別、議案內容、所有成員意見及對成員意見之處理:無此情事。